(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远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远驰紧固件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20号原告佛山市远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胜,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玲,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远驰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8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5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丹 云书记员 谢世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