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贵与郭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贵,郭相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郭贵,农民。委托代理人付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相芝,农民。原告郭贵与被告郭相芝、郭相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贵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贵的委托代理人付池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相芝、郭相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7日,被告郭相芝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2013年3月17日还款,并找同村的郭相仿担保,因为与被告都是同村人,关系不错,又有郭相仿担保,原告就将10000万元的现金借给了被告郭相芝,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保证人也未尽保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相芝、郭相仿未答辩与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郭相芝向原告郭贵借款10000元,并由郭相仿担保,约定2013年3月17日还清。后,原告向被告郭相芝等人催要借款未果。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借款凭证一份。本院认为,被告郭相芝向原告郭贵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郭相仿担保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由郭相仿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借据中未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相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郭贵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郭相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