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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1号原告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尚建让。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先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0万元,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松龙审判员  范俊洁审判员  景志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