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魏淑杰与陈光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杰,陈光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魏淑杰,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光新,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淑杰诉被告陈光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淑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淑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魏淑杰负担。审判员 宋秀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