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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魏淑杰与陈光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杰,陈光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魏淑杰,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光新,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淑杰诉被告陈光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淑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淑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魏淑杰负担。审判员  宋秀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