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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