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