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宗林、郭彩花与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郭宗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8日。原告郭彩花,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日,系郭宗林之妻。被告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郭江宏,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3日,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殷鹏飞,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郭宗林、郭彩花诉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林,郭彩花于2015年6月29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宗林、郭彩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郭宗林、郭彩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同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吉华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