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俞雪芳与胡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雪芳,胡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920号原告:俞雪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蓉,上海市南星(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世勇,上海市南星(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林龙,无固定职业。原告俞雪芳与被告胡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丽丽独任审理,并书面通知原告俞雪芳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俞雪芳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诉讼程序无法继续,应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书》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丽丽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