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雷、吴艳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雷,吴艳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字第1152号原告: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二街42号。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骞,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孙烨,女,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被告:许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吴艳丽,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雷、吴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