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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龙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李影所有的位于颍泉区姜堂镇孙寨行政村郭庄85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颍泉区字第2003700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影所有的位于颍泉区姜堂镇孙寨行政村郭庄85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颍泉区字第20037000**号)。二、查封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人民陪审员  骆飞飞二0一五年六月在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086号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