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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诉武常委、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武常委,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08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负责人梁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同贵和薛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常委,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与被告武常委、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常委和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撤回对被告武常委和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