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敬山与崔立德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山,男。被执行人崔立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敬山与被执行人崔立德(2014)敦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敬山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崔立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崔立德有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本次执行中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张敬山的债权,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崔立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海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