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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丁某,曹县广播电视局职工。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宝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宝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潘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