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丁某,曹县广播电视局职工。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宝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宝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潘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