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凯熊盗窃罪,张凯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凯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257号罪犯张凯熊,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00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凯熊犯盗窃罪、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张凯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熊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表扬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凯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凯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