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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武与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恒模,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武。委托代理人刘政,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马力。第三人王恒模。委托代理人徐守忠,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人民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委托代理人张军,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爱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诉被告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恒模、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张武负担。审 判 长  刘严冬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