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大陆、潘文标、潘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大陆,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52********,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黄龙路***号。被执行人潘文标,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69********,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黄山中路****号。被执行人潘文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63********,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黄山中路**号。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大陆、潘文标、潘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泽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595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潘文标名下有一套房产,为日常生活居住所用,暂不宜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潘文军名下持有文君保洁有限公司50万元股权;划拨被执行人陈大陆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潘文标名下一套房产、冻结被执行人潘文军名下持有的文君保洁有限公司50万元股权并划拨陈大陆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泽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