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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云芬与符伟斌、王凌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云芬,符伟斌,王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芬。委托代理人:张靖。被执行人:符伟斌。被执行人:王凌霞。原告王云芬与被告符伟斌、王凌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云芬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符伟斌、王凌霞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云芬借款本金人民币121874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769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另案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807-2号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符伟斌的银行存款9261.96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15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符伟斌、王凌霞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3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存款、房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及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符伟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彪执行员  何贤鹏执行员  张晨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代书记员邵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