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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嵩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陈嵩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莹,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嵩岚,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嵩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嵩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嵩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67元,本院减半收取9084元,由原告荆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娅人民陪审员  涂松梅人民陪审员  关文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