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罗振敏与罗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敏,罗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36-1号申请执行人:罗振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罗振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罗振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振东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振东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振敏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以及逾期履行加倍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59元。执行中本院查明挂靠在宣城市雁翅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某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罗振东,故该船舶可依法��封扣押。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挂靠在宣城市雁翅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被执行人罗振东所有的某船舶。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