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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安瑞永与莱芜市钢城区农业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瑞永,莱芜市钢城区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安瑞永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农业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