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大浒与被告李承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浒,李承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李大浒,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承来,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大浒诉被告李承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晶、徐传洋、人民陪审员秦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承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浒诉称,原告于2013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77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于2014年3月20日前付清,但逾期经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未果,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7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承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李承来在福建省福州市承包酒店装修工程,聘请原告李大浒在此工程中从事材料运输及卫生清理工作。原告按约提供劳务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原被告双方对报酬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4年2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今欠到李大浒福州世贸州际酒店工资壹万柒仟柒佰元整(17700元),到2014年3月20日付清,如不付清,按每天壹佰五拾元每天结算。款汇到此条作废”。到期后,被告仍未能支付此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大浒为李承来提供劳务,李承来理应支付报酬。李承来尚欠李大浒报酬177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承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承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大浒报酬17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由被告李承来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加付该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晶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