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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541号罪犯魏征,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的一台手提电脑、两部手机、一条项链(黄色金属、带观音吊坠)予以拍卖的等价款优先发还给被害人曾某,再折抵被告人魏征的刑事罚金,如有盈余,退还给被告人魏征。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魏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征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未提供有效的已执行罚金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