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白某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女儿。长女白某甲,现年16周岁,次女白某乙,现年9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时常用棍棒殴打原告,辱骂原告,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6月13日起诉离婚,为了孩子于2014年7月29日撤诉。但被告恶习不改,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原被告现有两个女儿,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于2000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白某甲;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白某乙。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在2014年6月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29日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正月初四分居至今。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已生育了两个女儿,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均应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