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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开霞与王学斌、孙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周开霞,;。委托代理人赵世银,。被告王学斌,;。被告孙广梅,;。原告周开霞与被告王学斌、孙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开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世银,被告王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广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开霞诉称,2013年1月13日,被告王学斌因生产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和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拖欠不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90000元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学斌辩称,260000元的借款不是事实,2010年12月22日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了高额利息,后于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260000元的借条,已偿还原告90000元的利息。30000元的借款是事实。被告孙广梅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学斌、孙广梅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2日,被告王学斌向原告周开霞借款,原告周开霞以购买房屋支付定金的名义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5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逸海阁1单元804室购房定金壹拾伍万元整,一个月之内卖房人有权赎回房屋,超过一个月,该房屋归买房人所有,双方不得反悔。卖房人应积极配合买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买房人有权追回双倍购房定金叁拾万元整(注:该房屋3800元/㎡,共98.42㎡)”。后双方进行结算,由王学斌于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开霞现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此款在2013年3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不还清所有款项,本人愿承担一切费用及一切后果”。2013年1月14日,被告王学斌向原告周开霞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开霞30000元(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春节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学斌未能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收条、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学斌向原告周开霞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学斌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周开霞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出借款项为准,本院依法认定为180000元。关于借款利息,2010年12月22日的借款有关定金的约定,实为对利息的约定,该利息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3年1月14日的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学斌、孙广梅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王学斌所负债务,被告孙广梅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学斌提出向原告偿还利息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孙广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答辩,也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斌、孙广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开霞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其余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学斌、孙广梅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董德培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香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