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民委员会与林鼎榆2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民委员会,林鼎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林德伟,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葛衍强、罗超英,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鼎榆,男,194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鼎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