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建军与李青凯、周保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军,李青凯,周保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866号原告曹建军。被告李青凯。被告周保勋。原告曹建军诉被告李青凯、周保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周保勋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4日原告经周保勋介绍借给被告李青凯现金1万元,有被告李青凯亲笔书写的借条为凭,被告周保勋为担保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现早已过了还款期限,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凭借条索要,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1万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曹建军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李青凯,2014年11月24号,身份证号××,担保人周保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李青凯向原告曹建军借款1万元和被告周保勋担保的事实,有二被告书写和签名的借条为凭,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李青凯返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周保勋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青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建军借款一万元;二、被告周保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周保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青凯追偿;三、驳回原告曹建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