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志远与曾显福、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远,曾显福,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罗志远,男,生于1954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曾显福,男,生于1963年6月22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复兴路46号。法定代表人:徐春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罗志远申请执行曾显福、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显福、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志远借款60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罗志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合江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曾显福、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志远借款6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罗志远在发现被执行人曾显福、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御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