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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段忠义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5号罪犯段忠义,又名张天才、王院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濮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忠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2620.75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78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于2006年3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段忠义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段忠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段忠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段忠义酒后回到濮阳县柳屯镇自己的蔬菜公司院内,与暂住院内民工李XX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段忠义遂从其住处取出一支五连发双管猎枪,朝李XX胸部开一枪,致其死亡。200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段忠义通过手机短信,在濮阳县柳屯镇小集的濮台公路上,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五连发猎枪一支。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忠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2月22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忠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忠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