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雷某与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雷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黎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雷某诉被告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黎某乙。最近四年来,被告长期不回家,回家就发脾气,打骂儿子和原告。而且几次抓到被告在外面有女人。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法对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双方生育儿子黎某乙。庭审中,原告表示从2011年开始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被告晚上经常夜不归宿,并发现被告外面有女人,并经常打骂原告和儿子。原告认为婚姻看不见希望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争议问题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才登记结婚,有一定的了解;双方登记结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六年多,并生育了儿子黎某乙,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基本上没有较大的矛盾冲突,双方感情并没有趋于严重恶化。从原告所陈述出现矛盾的原因看,原告主要认为被告在外面有女人,且经常打骂原告和儿子,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只要双方珍惜长期的感情和家庭关系,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相互帮助,克服生活上的困难,共同努力去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仍��可能得以修好。综上,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对其基于离婚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雷某与被告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雷某已预交),由原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