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张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村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原告系初婚,原、被告一起生活三个月零十四天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李某于2014年10月13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1份,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较短时间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出走时明确表示不会回来,原告多次拨打被告电话,被告拒接,且被告手机现已停机,无法联系。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阿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