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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蔡坚华与丁福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坚华,丁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蔡坚华。被执行人丁福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坚华与被执行人丁福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