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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段金山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771号被执行人段金山,男。被执行人段金山犯抢劫罪罚金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密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金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21日移送强制执行,请求段金山立即给付罚金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段金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段金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段金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段金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段金山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7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