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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生国与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国,高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385号申请执行人高生国,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建忠,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高建忠与申请执行人高生国达成和解协议:将高建忠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不经评估、拍卖作价25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高生国借款本金25万元,剩余部分高建忠自愿用其工资收入偿还借款,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