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祥林与乔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林,乔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吴祥林,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振平,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被执行人乔振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祥林借款本金79万元;二、被执行人乔振平负担案件受理费5850元、保全费4470元及申请执行费5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乔振平在中国建设银行榆吴祥林王耀平以抵偿被执行人乔振平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4.7万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