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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恢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友,李战友,刘振忠,杜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恢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李长友。被执行人李战友。被执行人刘振忠。被执行人杜宝江。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长友、李战友、刘振忠、杜宝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长友、李战友、刘振忠、杜宝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长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长友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