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7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美行与青海华山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60号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华山医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梅,院长。原告陈美行与被告青海华山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陈美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美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