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亓伟与郭宗和、莫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伟,郭宗和,莫凡,景茂欣,郭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亓伟。被执行人:郭宗和。被执行人:莫凡。被执行人:景茂欣。被执行人:郭晓云。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城信用社申请执行郭宗和、莫凡、景茂欣、郭晓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凤城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由于涉及到抵押财产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凤城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