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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任重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任重,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96-1号申请执行人郭任重。委托代理人范建华(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其,该公司董事长。郭任重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3)泰中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1、三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郭任重工程款65985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奇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0398.5元郭任重已垫付,三兴公司在履行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兴公司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的两个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04.93元和688.96元;轮候查封三兴公司名下牌号分别为苏G×××××、苏G×××××、苏G×××××、苏G×××××、苏G×××××、苏G×××××小汽车6辆。;此外,经查询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三兴公司对三家公司有股权投资。;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三兴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奇峰公司亦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认可,对已冻结、查封的财产书面表示不要求本院处置,并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戴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