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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建标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中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川建标志建设有限公司,顾中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标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平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仁贵,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中茂,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标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标志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中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中茂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