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豪伟德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豪伟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8号原告佛山市豪伟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敬伟。委托代理人梁昌云、高文谦,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莫桂清。委托代理人梁锦霞,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豪伟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伟德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二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木工机械产品成套设备,包括封边机一台、电脑裁板锯一台、吸尘器两台、升降机一台(豪德牌),上述设备总价款381000元。双方还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2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在被告未付清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被告只享有使用权,原告有权在被告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随时取回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机械设备,被告收货后向原告开具了四张支票,但是由于被告开具的支票设有密码,导致无法承兑。在原告的追讨之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承诺余款331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封边机一台、电脑裁板锯一台、吸尘器两台、升降机一台(豪德牌)的所有权属于原告;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封边机一台、电脑裁板锯一台、吸尘器两台、升降机一台(豪德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余春根诉被告美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案外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放置在被告美典厨柜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一批,其中包括原告诉求的封边机一台、电脑裁板锯一台、吸尘器两台、升降机一台(豪德牌)。本院认为,对因先予执行、诉中财产保全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标的有异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涉案机器设备在(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1号案中因案外人申请诉讼保全而被查封,原告主张对该机器设备享有所有权,属于对诉中财产保全被查封的标的有异议,故原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主张权利,不得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豪伟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受受理费,原告佛山市豪伟德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132.5元,可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