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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孟献英、彭汝才等与赵继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献英,彭汝才,李凤坤,彭小影,彭天齐,彭佳齐,赵继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72-2号原告孟献英。原告彭汝才。原告李凤坤。原告彭小影。原告彭天齐。原告彭佳齐。被告赵继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公安局对面。代表人赵建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献英、彭汝才、李凤坤、彭小影、彭天齐、彭佳齐与被告赵继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0日,原告孟献英、彭汝才、李凤坤、彭小影、彭天齐、彭佳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献英、彭汝才、李凤坤、彭小影、彭天齐、彭佳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孟献英、彭汝才、李凤坤、彭小影、彭天齐、彭佳齐承担。审 判 长  贺淑芬代理审判员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任广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