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宋水荣、储彩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宋水荣,储彩莲,何树标,杭州地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3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负责人徐军芳,行长。被执行人宋水荣。被执行人储彩莲。被执行人何树标。被执行人杭州地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何树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水荣、储彩莲、何树标、杭州地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乾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7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75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水荣、储彩莲、何树标均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水荣所有的在建德市乾潭镇罗村村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民币10万元的份额和被执行人何树标所有的在建德姚生记山核桃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民币2万元的份额,因故均无法处置。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