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国华与被执行人西安福泰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华,西安福泰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史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福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骏,经理。申请执行人史国华与被执行人西安福泰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国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6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福泰实业公司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