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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靳哲钰申请执行韩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哲钰,韩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靳哲钰,女。被执行人:韩军峰,男。关于靳哲钰申请执行韩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靳哲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韩军峰在银行的存款3695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