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徐飞虎、徐忠心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徐飞虎,徐忠心,李帮馗,何志明,何志庆,安徽润溢科技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4号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怀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飞虎。被告:徐忠心。被告:李帮馗,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告:何志明,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何志庆,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润溢科技服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徐飞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忠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培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虎、徐忠心、李帮馗、何志明、何志庆、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徐飞虎、徐忠心、李帮馗、何志明、何志庆、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飞虎、徐忠心、李帮馗、何志明、何志庆、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