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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兴平与王四文、王俊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平,王四文,王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21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平,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四文,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俊娥,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高兴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四文、王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四文、王俊娥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兴平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2%,已付4.4万元在给付时予以扣除);二、案件受理费1750元及申请执行费23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四文于2015年6月2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5年7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二、案件受理费1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1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