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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柱与被告商丘市十五中集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柱,商丘市十五中集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35号原告王伟柱,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商丘市十五中学教师,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十五中集体。原告王伟柱与被告商丘市十五中集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受理,6月29日原告王伟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6000元。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柱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十五中集体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