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栓成与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栓成,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94号原告尹栓成。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继军,系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栓成与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李彩华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