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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廷通与马玉占、王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廷通,马玉占,王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599号原告牛廷通,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占,农民。被告王焕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廷通诉被告马玉占、王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廷通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玉占、王焕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廷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牛廷通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刚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