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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一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文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堂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一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文堂,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文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文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许文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文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文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文堂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敏代理审判员  卢阳德代理审判员  李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