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少芝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芝,张少芝诉请撤销天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18号起诉人,张少芝,女。起诉人张少芝诉请撤销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津劳教审(2008)第116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诉讼费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作出原行政行为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行政机关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虽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复议,但依法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级别管辖,我院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少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自